基建处房屋维修信息表

作者:admin 时间:2011-10-20 点击数:


户主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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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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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住户填写)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受理时间


受理人


安排维修时间


维修负责人


基建处房屋维修情况记录表

维修

完成时间


维修单位







住户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维修回访时间


回访人


备注:

基建处维修服务电话:6672559

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摘部分内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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