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房屋维修信息表
作者:admin 时间:2011-10-20 点击数:
户主 |
|
住宅 号码 |
|
户主 电话 |
宅电 |
|
手机 |
|
工作 单位 |
|
房 屋 需 维 修 的 内 容 |
(住户填写)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
信息受理时间 |
|
受理人 |
|
安排维修时间 |
|
维修负责人 |
|
基建处房屋维修情况记录表
维修 完成时间 |
|
维修单位 |
|
住 户 对 维 修 的 意 见 |
住户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维修回访时间 |
|
回访人 |
|
备注: |
基建处维修服务电话:6672559
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摘部分内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