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率,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含改造、扩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建工程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归档备案和后期维修服务管理等。
(二)零星改造项目包括楼宇大修、道路修建、景观建设、各单位自有资金年度预算累计大于5万元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原则。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基本建设工作,听取重要基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审定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研究确定基本建设项目,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重大变更调整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财经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教育信息技术部、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论证、重点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重大变更事项的会审。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基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管理,控制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和资产入库,报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学科规划发展需要,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做好项目需求论证、功能论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方面的技术要求,并对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核定。
财经处负责基建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核定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做好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等工作。
资产处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涉及拆除建筑物的资产注销、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资产增值及入库等工作,协助做好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功能审查核定工作。
教务处负责项目涉及教学用房的功能论证和审查核定工作。
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造价管理及监督审查,做好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负责项目投资预算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
后勤处负责项目水电暖气等计量方案审查核定工作,负责水电暖气、绿化等配套工程方案审查核定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用于项目主体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期间的预设预置。
保卫处负责项目消防、安防方面的建设意见,参与相关项目有关消防、安防的规划设计、采购和建设管理。
教育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基建项目涉及到的网络、多媒体等配套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用于项目主体规划、设计和施工期间的预留预设,参与相关基建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和建设管理。
法律事务室负责基建项目合同合法性审核。
基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功能、体量、主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等初步设计条件,负责特殊需要项目的组织考察,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含新编和修订)要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建设规划指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要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列入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由基建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使用单位根据投资规模和使用需求拟定项目方案设计任务书,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资产处进行设计招标工作,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基建处负责协调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工作,设计方案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需要负责组织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报立项。
争取省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基建处负责上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并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审批。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由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一)基建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使用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位置、工程功能、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技术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开始前,须先行做好项目地质勘察工作,地质勘察报告经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初步设计:在项目投资预算范围内,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初步设计,明确设计内容、设计方案及工程做法等,初步设计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方可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获批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扩展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对于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初步设计概算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和贷款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的建设工程不得列入学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扩展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时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由基建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核,审核意见和检查结论返回设计单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纸报政府建设部门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核,设计单位根据审查审核意见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经修改定稿图纸由基建处报政府相关部门盖章批准。
第十一条 零星改造项目立项程序按照学校项目库建设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零星改造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济性、绩效性、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并在财经处项目库申报平台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工程类项目经费测算表》、《项目论证表》。
(二)零星改造项目经项目库牵头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打分。涉及工程类改造的项目,由基建处审核工程类预算审核。
(三)零星改造项目本着“资源共享”、“绩效管理”、“滚动管理”、“急需优先,近详远略”的原则进行审核,由牵头部门根据打分情况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排序,纳入滚动管理范畴。
(四)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项目库实施项目明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根据审批的施工图纸由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由审计处委托另外一家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量清单,并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审核后的清单、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零星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基建处和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改造内容、改造方案(施工图纸)、技术参数要求等,协助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按照《 鲁东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政府采购范畴的工程
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列入招标采购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经费申请”“项目采购及招标受理单”的填写、会签,提供供应商资质要求、商务要求、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提交资产处,由资产处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基建处负责审核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条款,组织报名供应商踏勘现场并对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或释义。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选择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与招标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单位购买采购文件和参与报价。
第六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按照《鲁东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鲁大校发〔2022〕34号)相关要求执行,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由资产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采购结果和相关材料转交基建处。基建处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固定格式之外的条款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基建处须将正式合同及时送交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室等部门各一份,并办理签收手续,各部门管理人员按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执行完后要及时归档。基建处在工程项目全部内容完成后,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报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消防等手续,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协调后勤处办理工程施工用临时水电手续。新建工程须按照要求单独提供临时水电设施,挂表计量水电费,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零星改造项目水电费一般按照合同审定额的3‰-7‰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由学校后勤处按照工程施工内容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器械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工程施工需要对校园道路、绿化、管网等进行拆除改造的,必须提前与后勤处协商沟通,确定拆除改造方案,并在施工完成后根据方案要求恢复。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基建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采购,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甲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要督查施工日志记录情况,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需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的调增、调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认定,由基建处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二)项目变更由基建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基建处现场代表发放、签收,并及时上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签。
(二)涉及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基建处、审计处进行审核,确须签证的,并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 项目款项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的约定结算各类基建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基建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清单编制费等。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核、编制工程款支付计划,工程款支付计划经财经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签,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类基建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财经处对基建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经监理、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并经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专业审计单位审定。
第三十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方式与付款额度按补充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章 项目验收、交接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竣工验收程序,先进行工程自检并整理各类技术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初验通过后,向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基建处接到竣工报告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并邀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含零星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还需要填写《政府采购工程履约验收书》,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含零星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处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交付资产处或项目使用单位,交付完成后,相关单位填写《工程移交证书》,并签字、盖章。
第十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基建项目经费申请、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报告(审计定案表)须经施工单位、审计事务所、基建处、审计处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审计结束后, 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基建处。
第三十七条 重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财经处应及时编制工程项目财务竣工结算,并及时会同基建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零星改造项目参照执行,年终汇总后,会同财经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要及时完成竣工备案工作,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资产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否则不能清理清算工程余款。
(一)新建工程(含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定案后,由财经处编制项目财务竣工结算,基建处负责在3个月内提供资产入库相关资料,进行固定资产入库。
(二)零星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定案后,基建处负责在1个月内提供资产入库相关资料,进行固定资产入库。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含零星改造项目)保修期内应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协调相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保修期满后,基建处组织学校使用部门、后勤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质保期满验收交接工作,并填写《工程质保期满移交证书》,参与交接的人员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交接完成后,项目的维修保养由学校后勤处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
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由监理单位、基建处核对无误后,一份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另一份交烟台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凡参与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严守机密。 在基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建管理经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由
基建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附: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3.政府采购工程履约验收书
4.工程移交证书
5.工程质保期满移交证书
附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上级监制样本另附)
附2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年 月 日
委托编号 |
|
工程类别 |
公共建筑 |
工程地点 |
鲁东大学 |
工程名称 |
|
工程性质 |
维修、改造工程 |
施工单位 |
|
合同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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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设单位 |
鲁东大学 |
项目内容及工程量 |
本工程为 等,具体工程量见本项目结算报告。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验收意见 |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本项目合同约定,基建处、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 |
验 收 单 位 签 章 |
建设单位(公章) |
使用单位(公章) |
设计单位(公章) |
监理单位(公章) |
施工单位(公章) |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
使用单位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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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
项目经理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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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政府采购工程履约验收书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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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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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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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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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合同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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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
分期验收 |
是□ 否□ |
分期情况 |
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验收内容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
安全文明标准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第三方机构 情况说明 |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
存在问题 和改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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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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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
供应商确认: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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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附4
工程移交证书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工程项目情况: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本项目合同约定,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 工程交接完成后,由接收单位负责项目的管理,基建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质保期(二年)内的维修。 |
施工单位 |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合 同 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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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定案价(元) |
|
工程移交内容: 1.施工内容描述;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本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
工程移交相关意见及要求: |
项 目 移 交 单 位 签 章 |
资产处 |
使用(管理)单位 |
基建处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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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
工程质保期满移交证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工程竣工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工程项目情况: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本项目合同约定,本项目质保期 年,至 年 月 日本项目质保期满,经对回访,并对回访提出的属于质保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质保期满维修。经过 、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保期满综合验收,验收结论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同意交接,质保期满移交完成后,施工单位不再承担该项目的维修责任。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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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满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
|
结算定案价(元) |
|
工程移交内容: 1.施工内容描述: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本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
项 目 移 交 单 位 签 章 |
资产处 |
使用(管理)单位 |
基建处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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