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基建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使用单位的需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变更的各种因素,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经济签证是按照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人双方代表、监理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以下情况需要工程签证:
(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技术变更、功能需求变更等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减、材料改代。
(二)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
(三)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的工程量确认。
(四)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五)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项目,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等。
(六)材料价格签证,包括清单内部分暂定价项目价格签证、清单内及造价管理没有的或没有可参考的部分项目价格签证等。
(七)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施工签证:
(一)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二)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三)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四)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五)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求补办手续的工程签证;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七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建设单位( 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经过审计处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审计处签字同意,否则不予审计定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由监理工程师提报基建处,基建处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找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按以下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在5万元以下零星签证,经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讨论、签字同意、报基建处集体研究后,由基建处分管处长、处长审签,经审计处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二)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基建处集体研究同意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情况实施。
(三)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四)对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并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五)除了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外,审计定案值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调整,基建处应及时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变更批准实施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经处要及时追加年度工程预算。
第四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第十四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变更通知单,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承包人应在工程经济签证事项批准后15日内提交工程经济技术签证。 发包人应在接到经济技术签证之后15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工地现场代表进行审核。基建处和现场监理及造价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和审计处代表签名。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审计处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所有工程项目,后勤处负责的改造项目参考本办法,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鲁东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6〕56号)同时废止。